行政處罰的最終性特徵

行政處罰的最終性特徵
行政處罰特徵

1、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定職權,只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有處罰權的稅務機關才能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2、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爲但尚不構成犯罪


違法行爲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只有此類違法行爲確實存在,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未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即使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也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稅務違法行爲但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因此,只有在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爲但尚不構成犯罪時,纔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處罰


從處罰的對象看,稅務行政處罰所適用的對象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這一點使它與稅務行政處分相區別。稅務行政處分是在稅務機關內部對其工作人員的處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是指稅收徵收管理權作用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其他稅務違法行爲人。他們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有義務遵守稅收法律、稅務行政法規所確定的各種規範,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所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是一級複議,也就是向他的上一級,機關來提出,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稅務行政處罰所具備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