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規定高利轉貸犯罪的司法解釋

怎樣規定高利轉貸犯罪的司法解釋
高利轉貸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