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數額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職務犯罪數額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職務犯罪數額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1、職務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爲: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爲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三、職務犯罪的辦案流程

(一)、受理。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來源包括:

1、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或舉報。

2、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

3、法院、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部門移送的。

4、偵查部門直接接受的控告、舉報。

5、本院其他部門移送的。

6、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7、從調查取證的或者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的。

8、從其他途徑發現的。

(二)初查。

1、對案件線索的初查,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初查要案線索,應當堅持黨內報告制度。報告一般在獲取一定證據之後、正面接觸被查對象之前進行。

2、初查一般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長的,偵查人員應當提出請求延長期限的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線索不能在規定的二個月內完成初查的,應當向下達交辦函,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上報階段性工作情況。

(三)搜查。

1、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搜查證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2、搜查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搜查住宅、工作地點,可以邀請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協助進行。

3、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偵查人員應當對被搜查人及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法》沒有對職務侵佔罪做出數額的規定,而是由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釋來規定,公司職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侵佔單位的財產,達到三萬元可構成職務侵佔罪,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