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勞務分包標準

三級勞務分包標準
三級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脣或下脣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瘻;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瘻;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睾丸萎縮,血清睾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瘻;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透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於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睾丸、附睾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