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公司不正當競爭形式的相關行爲1、關於菸草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爲有: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爲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爲;(2)商業賄賂行爲;(3)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6)商業誹謗行爲;(7)公用事業和獨佔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爲;(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9)壓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爲;(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交易行爲;(11)招標投標中相互勾結排擠競爭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