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爲主要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爲;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