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未繳社保

事實勞動關係未繳社保
代繳社保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代繳社會保險不一定成立勞動關係。


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分析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等。


代爲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係,但不具備勞動關係本質特徵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