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可

職工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可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時,怎麼辦
這很簡單,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所以,工傷認定不是勞動者個人人爲認定或者是用人單位客觀認定,工傷認定必須是社會保障部門依據事實發生的經過,做出嚴謹的書面鑑定是否屬於工傷,並且出具《工傷認定書》作爲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