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行政複議

國稅局行政複議
國稅局行政複議上級應該如何申請?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檔案。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那麼國稅局行政複議上級應該如何申請,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清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稅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最初報請批准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三,屬於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一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爲。二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爲。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四是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五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六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包括:罰款;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爲。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