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併發症是如何鑑定的

工傷併發症是如何鑑定的
工傷併發症是如何鑑定的
1.工傷併發症是可以申請鑑定的。工傷鑑定一年以後或者多年以後傷情嚴重變化、發展,可以重新認定或者重新工傷鑑定的。
2.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