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

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
涉外票據行爲方式的法律適用
確定票據行爲方式要件的準據法通常是行爲地法。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基本票據行爲在方式上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是否遵守了行爲地法,這一規則源於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爲”法則,對於票據行爲方式是強制性的。無論是日內瓦統一法公約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票據法均有相同的或者類似的規定,只是對於“行爲地”的理解有所不同。日內瓦統一法公約把行爲地理解爲“契約的簽名地”,而根據英國1882年《票據法》則是指“支付地”。我國在票據行爲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沒有區分票據行爲的形式有效性與實質效力,而是統一規定了應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