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特點是什麼?

票據,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經常能看見,例如股票,國債券,發票,企業債卷等。這些票據因爲它的流動性,和本身的屬性,國家對於票據關係和票據的規範訂立了相關的票據法。那麼票據法特點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解惑。

票據法特點是什麼?

票據法特點

1、票據法具有強行性

由於票據具有較強的流通性,不僅涉及直接進行票據授受的特定當事人,而且涉及經票據流通間接取得票據而加入票據關係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據關係的設定、變更或消滅,均以法律的規定爲行爲準則,票據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加以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認當事人約定的優先效力。票據法首先規定了票據只有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銀行、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新的票據形式;其次,票據是嚴格的要式證券,票據行爲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爲。違反法定方式的票據及票據行爲一律無效。

《票據法》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2、票據法具有技術性

票據是作爲金錢支付和運用手段而創造出來的,必須具有嚴密而精巧的技術解決方法。票據法中的許多規定,如票據形式的嚴格規定、關於票據行爲無因性的規定、背書連續的規定、抗辯切斷的規定以及付款責任的規定等,都是爲了保證票據使用的安全、確保票據的流通和付款,從方便合理的角度出發,由立法者專門設計出來的,而不是基於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則而規定的。就這一點來說,票據法類似於交通法規,具有較強的技術性。

3、票據法具有國際統一性

票據的產生,就始於國際貿易。而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大,更使得各國間票據法的統一成爲一種需要。目前,不少國家的票據法正逐步趨於統一,國際社會也在謀求票據法的統一。

國際票據法的統一先後經歷了海牙統一票據法、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聯合國統一票據法三個發展階段。最具代表意義、影響最大的是1930年和1931年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包括《統一票據匯票本票法公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衝突公約》、《匯票本票印花稅法公約》、《統一支票法公約》、《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支票印花稅法公約》。這些公約是相互獨立的,各國可分別加入。

1988年,聯合國第43次大會上透過的《匯票本票公約》,考慮了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英美票據法的差異,但並不試圖加以調和。而僅着眼於解決國際貿易中匯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作爲國際貿易結算手段”而使用的“國際票據”,並且該票據也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而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兌人選擇是否適用。

看過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票據法特點,相信大家瞭解到了票據法具有三個特點,那就是強行性,技術性和國際統一性。強行性是指票據本身只能有法律規範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設定,國際統一性是指國家間的票據法趨於統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