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損害他人的名譽要賠禮又賠錢嗎

嚴重損害他人的名譽要賠禮又賠錢嗎
嚴重損害他人的名譽要賠禮又賠錢嗎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由此說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害、賠禮道歉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
請求權人在要求侵權行爲方承擔侵權責任時,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害,也可以在要求賠償損害的同時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因此,如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事實,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既賠禮道歉,又賠償損害(如精神損害)。
此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