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

懲罰性賠償是指商家對消費者遭遇的除實際所遭受的損害以外進行額外賠償,從而遏制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爲公衆營造一個健康的經營環境與良好的消費環境。
適用範圍如下:
(1)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爲人的行爲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爲和重大過失行爲時,行爲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爲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不法行爲人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爲。作爲的行爲,就是行爲人積極地實施了一些行爲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爲的行爲,是指行爲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爲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爲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爲人的不法行爲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爲、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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