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什麼時候適用懲罰性賠償?

什麼時候適用懲罰性賠償

1、欺詐行爲的賠償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爲的懲罰性賠償。

2、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適用於懲罰性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爲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賠償功能

賠償功能是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功能。如果根據產品責任的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來彌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這往往難以達到對受害人的同質補償。因爲受害人因產品質量而遭受的損失不僅包括可預計的人身、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痛苦等,而且即使是可計量的人身財產損失,法院往往會忽略了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和間接經濟損失,所以單憑損害賠償制度是難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的,必然需要另外一種制度來彌補這種損失。

第二,懲罰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一般只適用於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爲。對於這種惡意侵權行爲,如果仍適用補償性賠償對受害人予以救濟,既不符合正義的要求,也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第三,威懾功能

懲罰性賠償金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增加了生產者的責任成本,使得不法生產商因無利可圖而失去了內在的驅動力,從而有效地遏制其對假冒僞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綜上所述,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消費者和商家之間,懲罰性賠償的目的除了要向消費者賠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對商家起到一定的警戒性作用。而且,商家除了要支付賠償款之外,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還可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