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爲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透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懲罰性賠償從其涵義到適用範圍均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國懲罰性賠償在侵權領域和合同領域都有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其一,現在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把精神損失的賠償作爲一項獨立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與物質損失一併計爲實際損失,並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加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用公式可以表示爲: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替代性的懲罰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精神損失賠償額 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鉅額增長。

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爲,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對於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當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的時候是會有一定的賠償的,但着需要自己合理的運用法律武器,對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可以擴張的,用於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