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用範圍還需支付賠償金嗎?

一、超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用範圍還需支付賠償金嗎?

超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用範圍還需支付賠償金嗎?

超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用範圍還需支付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爲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爲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爲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爲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爲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於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於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爲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爲,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於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爲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2、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爲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儘管以盈利爲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着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於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3、商品房買賣

爲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爲,房屋並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於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爲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爲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一般都是適用在消費者以及商家身上的,任何人在購買到了僞類的產品之後,都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的,若是此時還因爲購買了此類產品而導致了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那麼法院在審查之後,一般都是會判處商家支付懲罰性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