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我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我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於以下範圍適用:

(一)故意違約,如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

(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係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一些法院,己將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的違約案件

如銀行和儲戶,僱主和僱工、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擁有較強的交易勢力,另一方無法與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況下,即當違約方有機會容易逃脫責任時,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爲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爲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爲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爲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爲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爲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關於欺詐行爲,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爲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爲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對違法人員的違法行爲進行賠償的一種方式,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侵權行爲而定,法律上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是不清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