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惡意違約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惡意違約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惡意違約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有哪些?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問題

1、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商品房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對社會公衆銷售的房屋,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宅基地則不屬於商品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買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費,也可以是投資盈利。

2、適用懲罰性賠償盡適用於特定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規定的六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欺詐與違約行爲,而虛假廣告、定金陷阱、質量缺陷、面積誤差等其他欺詐與違約行爲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出賣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

3、懲罰性賠償是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爲前提。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當請求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反之,即使出賣人存在欺詐與惡意違約行爲,但買受人不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不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自然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4、懲罰性賠償不同於一般違約賠償。合同無效與被撤銷,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爲信賴利益;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範圍爲履行利益。這兩類賠償以填補損失爲目的,而懲罰性賠償以懲罰爲目的,出賣人欺詐或惡意違約,除承擔填補性賠償之外,另行承擔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性賠償必須以填補性賠償爲基礎,不能單獨適用。

徵收性賠償在我國的適用範圍並不是很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行政處罰的手段來進行處罰,但在涉及到假冒僞劣產品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果存在質量問題那麼也是可以適用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