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拖欠的法律責任

拆遷補償款拖欠的法律責任
侵佔徵地補償款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4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對很多失地農民來說,政府部門發的徵地補償款根本就解決不了農民們面臨的實際問題,因爲農村的徵地補償款非常的有限,村民們拿到這筆徵地補償款以後,已經失去了土地,這很有可能就失去了唯一的經濟來源,如果補償款再不給農民,就更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