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爲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利用網絡服務平臺或者其他載體發佈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二)透過與駕駛員或者第三人簽訂合同等方式規避承運人責任以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透過預收承包費、分攤購車款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四)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乘客和駕駛員個人資訊;(五)在出租汽車上設定影響安全駕駛、覆蓋營運設施的廣告和物品等;(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