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賄行賄被判刑?

如何行賄行賄被判刑?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賄被判刑

行賄罪是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行賄是具有目的性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着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關於行賄罪的處罰國家有嚴格規定,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

貪污罪、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的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爲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爲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爲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爲之的故意行爲。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