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不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不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內容是什麼呢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上述即爲不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