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房屋租賃條例

青島房屋租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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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週歲的單身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的標準;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申請人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屋、民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財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家庭爲單位確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 採取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確定補貼額度。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九條 採取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將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爲實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權屬性質不變。   申請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積按保障面積標準確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免收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青島市房屋租賃條例的全部內容都爲您找到了,希望能給個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