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拘禁期間搶奪財物

在非法拘禁期間搶奪財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搶奪財物一定構成搶奪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

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爲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爲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爲。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爲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爲人的行爲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爲,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有些地方治安條件不好,經常會出現飛車黨搶奪財物等惡劣的社會現象,但是報警的時候得到的處理卻不盡相同,有的入罪有的只是行政處罰,而現實中對於搶奪財物的行爲,其實也不一定會認定爲搶奪罪,此時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節,因爲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搶奪財物的行爲會被認定爲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