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後離開算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後離開算逃逸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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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爲治傷離開現場是否算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現場的行爲。車主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將“交通肇事後逃逸”列入免責條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由於交通事故逃逸以行爲人爲逃避法律追究爲主觀目的條件,以行爲人逃離事故現場爲客觀方面,而行爲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的除外。因此,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爲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爲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

若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並不是因爲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而是因爲自身受傷前去醫院治療或者救治傷者等原因,並且積極履行了出險通知等規定的義務的,綜合各類因素後可能會被認定爲不構成交通事故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