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是否構成逃逸

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是否構成逃逸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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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車主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將“交通肇事後逃逸”列入免責條款。因此,如果投保車輛的司機交通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往往依據免責條款不予理賠,這樣會給投保人的索賠帶來很大麻煩,可能達不到投保的目的。

肇事後司機之所以逃逸,一般出於恐慌心理、畏罪心理、僥倖心理等。判定肇事司機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爲是否爲“交通肇事後逃逸”,主要看司機在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是否“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說,警方未認定肇事司機是交通肇事逃逸,且司機設法透過其他方式報案(如委託他人向保險公司報案)也就不構成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