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疲勞在家死亡 用工方是否要擔責

過度疲勞在家死亡 用工方是否要擔責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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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疲勞在家死亡,用工方是否要擔責?

由於你姑姑與用工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加上工資是日結的,所以你姑姑與用工方私人老闆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受傷不屬於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只能被認定爲人身損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確定你姑姑是由於在用工方那裏過度勞累導致的死亡,用工方應當對你姑姑的死亡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用工方應當考慮他所僱傭的人的身體狀況,連續三天沒有休息包裝桔子作爲一個普通人是承受不了這樣的壓力的,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用工方是存在過錯的,他對你姑姑的死亡應該承擔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