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權證和土地使用權合一

房權證和土地使用權合一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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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被政府提前收回嗎

物權法土地使用權可以提前收回。

1、《物權法》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國家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無須徵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但是至於何爲公共利益的需要,並沒有

統一的界定,政府往往對此有很大的解釋權,特別是現在國家在推進城鎮化的建設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舊城改造及城鎮化的重要一環,在舊城改造中,既有公

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商業開發的需要,所以有時很難界定政府的收回行爲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