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決定書拒籤

監視居住決定書拒籤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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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覈實被監視居住人後,及時指定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執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原決定機關的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第一百零四條需要解除監視居住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一百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1994年3月21日)第五十八條對已經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對該人犯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該人犯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及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四)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五)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人犯被羈押的時間已等於或者超過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該被告人判處的刑期的。

監視居住分爲了一般的監視居住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中在折抵刑期上面,根據規定只有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下,之後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那麼才能對刑期進行折抵。其中,被判管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要是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話,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