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合同詐騙罪

從犯合同詐騙罪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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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從犯

在一般的合同詐騙罪中,主犯的認定大家或許有比較清晰的瞭解,但是大多數合同詐騙案件都是共同犯罪。那麼關於合同詐騙罪中從犯應該怎麼認定量刑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詐騙罪的從犯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知,在合同詐騙罪中,如果直接實施犯罪行爲,但是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隻爲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的人員可認定爲從犯。

二、合同詐騙罪行爲有哪些

關於合同詐騙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罪具體實施的行爲有以下幾點: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們可以瞭解,在合同詐騙罪中,如果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行爲,也沒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詐騙中起主要作用,而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我們可以認定爲從犯。考慮到合同詐騙罪的複雜性,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