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也就是說,對於上述兼職形成的用工關係,法律明確認可作爲勞動關係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換而言之,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本身並不違法,只是符合某個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