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是給予了很多保護的,對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限制就是保護的內容之一。不管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係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係
解除合同有協商解除與單方解除,下面是具體情況。
1、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2、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4、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則相對比較鬆散。這是體現了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還要區分具體的實際情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