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員工可以拒絕

公司調崗員工可以拒絕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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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員工是否要服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這也意味着,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說,企業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給員工調崗,員工有權拒絕調崗並可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