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計算當日次日

刑事拘留期限計算當日次日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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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怎麼計算

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 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 (1~4) 7=11-14日


(三)、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 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 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逮捕之後也不是馬上要進行判決的,而是要等到證件足夠齊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但是,對這一期間的拘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而且不能超過最長的標準,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利用好時間,這樣才能讓犯罪人員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