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嗎?

一、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嗎?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嗎?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的,刑事拘留關押一天算一天,不區分是否爲節假日。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有關規定

1、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爲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爲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爲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屆滿日期爲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爲5月1日。

2、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爲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3、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 算。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問題對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於治安案件轉爲刑事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於行政案件轉爲刑事案件辦理後原行政案件如何處理的電話 答覆》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爲刑事案件辦理。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 ,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 訴訟法的規定,爲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

對於刑事案件轉爲治安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 定,如果行爲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爲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爲系同一行爲,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前者是一種強制措施,而後者則是一種處罰方式。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在計算刑事拘留時間時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另一方面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不分節假日的,按照日曆天數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是有最長的期限的,所以公安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批捕,如果期滿後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話,就必須釋放當事人,避免出現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