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房屋租賃收入交稅

單位房屋租賃收入交稅
房屋租賃交稅稅率是多少房屋租賃應如何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第五條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六條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第七條預繳稅款的計算(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