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調解勞動糾紛措施

工會調解勞動糾紛措施
請問一下工會調解勞動糾紛措施具體有哪些呢?
工會調解勞動糾紛措施如下: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當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權益的時,工會有權利,依法要求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如果繼續不履行責任,工會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此外,工會可以要求糾正,如果勞動者提起訴訟,工會可以提供幫助。既包括勞動合同,也包括集體合同,從工會來講,主要的還是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當然,如果行政上出現了問題,工會還可以要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出面來解決。   工會在勞動爭議處理中要履行好參與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的重要職責。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工會應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協商或直接代表職工當事人進行協商。   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三方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組成,工會代表是其中一方。企業可以成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