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十六章第二節

物權法第十六章第二節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都有哪些規定
一、合同中的“標的”是什麼?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透過建立合同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 二、建築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後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三、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建設工程,屬於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包含以下內容: 1、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標的,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2、施工合同的客體,也稱標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根據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四、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建設工程建造地點在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後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 (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並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 (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 (4)建設工程生產週期長,程序嚴謹而複雜。 (5)建設工程生產質量,因選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質量不同,施工技術條件不同,建築安裝工人的技術熟練程度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不同等諸多因索的影響,而勢必導致存在着很大的差異性。 (6)生產工期的差異性也很明顯。 以上是關於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