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以知道准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婚姻法》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起訴離婚不成功怎麼辦的方法與內容,離婚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在說離婚對孩子和父母影響都不好,爲了家庭的和睦,孩子的成長,還是要好好生活下去,不要輕易放手,輕易的去離婚,而且,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十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