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開庭程序

簡易程序開庭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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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開庭程序是什麼?步驟是啥啊?

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重新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爲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爲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