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大型設備合作框架協議

醫療大型設備合作框架協議
向醫院贈送大型醫療設備是否構成商業賄賂以及藉此捆綁銷售儀器、試紙、試劑是否構成商業賄賂

在實踐中,這種行爲有4種表現形式。一是醫院在招標採購檔案中要求必須贈送。二是透過紅十字會等機構贈送。三是醫院與企業達成協議贈送。四是企業透過第三方贈送大型設備等或向醫院銷售試紙、試劑等產品。


筆者認爲,此類行爲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的關鍵在於贈送行爲的目的,若贈送大型醫療設備與其後續銷售行爲不掛鉤,則不宜按商業賄賂定性;若贈送大型醫療設備與試劑進行捆綁式銷售,則涉嫌構成商業賄賂行爲。在招投標過程中捆綁贈送設備和購買試劑,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還是由《招標投標法》規制,是屬於指定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爲,還是屬於商業賄賂行爲,應個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不能都以商業賄賂定性處罰。


目前的商業賄賂已經深入至我們的生活,稍不注意,大家就很有可能掉進這樣一個圈套裏,構成違法行爲。不管是民衆之間的日常交易還是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遵守法律法規。切記不可貪圖來源不正當,目的不純的人或企業給予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