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自己要留個什麼證據嗎

被辭退書面通知或通告作爲證據。
1、有被辭退的直接或間接證明,例如書面通知或通告。
2、沒有或無法得到上述證據的情況下,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求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其中會註明解除原因)以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保留工作交接單等。

被辭退自己要留個什麼證據嗎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50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