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行爲的認定

交通事故逃逸行爲的認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
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