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轉企債務債權承繼合法性

個轉企債務債權承繼合法性
審驗債權股權出資驗資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規範、


債權、股權出資是《公司法》沒有列舉的出資方式,受理驗資時註冊會計師應十分慎重,其首要環節是在遇到對出資方式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在審驗前或審驗過程中應及時與負責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溝通,充分尊重登記機關的意見。具體審驗時,對於投資的合法性,應從實體性和程序性兩方面入手,以及審驗債權、股權出資實體性的合法依據,前文已經述及。但如果在實體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對其出資行爲予以審驗認定,審查這類出資,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變更驗資要求外。還應包括:


①債權和作爲記名資產的股權,不得用於首次出資而只能用於後續出資或增資擴股;


②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中應明確出資方式爲債權、股權出資;


③以債權、股權出資凡涉及投資方、被投資方以外第三方的,應儘可能取得第三方作爲投資協議相關人蔘與簽字或蓋章。


2、債權出資的情況、


(1)債轉股、


在審驗認定債權真實性的基礎上,投資雙方應簽訂債轉股協議並得到被投資方股東會、股東大會批准認可。審驗時應注意,投資方爲自然人時,儘可能要求其親自到場簽字,以防他人代簽字引發投資合法性的爭議。


(2)投資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債權出資、


在審驗認定債權真實性的基礎上,如果債務人已作爲投資協議相關人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認可。應認爲其出資在程序上已近於完備,但如果債務人沒有參與投資協議的簽訂,則應:


①驗資前必須以債權人(投資方)名義向債務人進行函證,並以回函原件作爲審驗工作底稿;


②檢查原債權人是否已就將債權轉讓給被投資單位的事項通知了債務人,是否存在債務人已收到該項通知的有效證抵;


③要求投資方(原債權人)提供相應的保證或捐保,聲明保證在債務到期後不能有效受償的情況下,由其補足出資或者以提供的擔保物抵充出資,對於此項保證或擔保,投資方和被投資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均應表明同意;以實物資產擔保的,雙方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債權出資的債,應只指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不宜用於出資。債權、股權出資作價和折股的審驗債權出資作價和拆股。審驗債權出資的作價,除應審驗債權的真實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額以外,還應審驗其股權作價。以股權作價是否高於公允價值爲標誌劃分。凡折股時股權作價高於其公允價值的:爲債務重組的債轉股;凡股權作價不高於其公允價值的,爲非債務重組的債轉股或普通的債權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