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繼承

債權債務能夠繼承嗎?我國法律對債權債務的繼續有哪些相關規定?債權債務的繼承是對債務債權徹底的繼承,還是部分權力或者義務的繼承?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權債務的繼承

債權債務的繼承

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並且留有遺產,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實踐中,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釐清被繼承人遺產的範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例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夫妻間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履行夫妻共同財產。出借人去世後,如果該借款債權沒有被遺囑處分,應當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其餘的部分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作爲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關於債務繼承,實踐中需注意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借款債務存在的三種狀態:

(1)繼承前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後將剩餘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後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於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對合同中債權債務的繼承不是對合同本身的繼承

民事合同的成立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繼承只是對合同中規定的債權債務的繼承,而並非對合同本身的繼承,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特別約定的以外,繼承人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地取代被繼承人成爲合同的當事人。因爲依據我國《民法典》,我國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只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責,如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這些債務,繼承人也沒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爲被繼承人完全清償。這就是繼承合同的債權債務與繼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區別。如甲生前與人訂立了一份一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繼承的財產實際價值爲五千元,則乙只須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繼承的是合同本身,則乙必須完全給付對方貸款一萬元。

此外,還有一些合同不僅本身不能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移。這一般是人身專屬性很強的合同。如委託合同,也就是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在委託權限內辦理委託事務的協議。該合同關係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因此委託人一般須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如果受託人或委託人死亡,該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原委託合同的義務。但如果受託人已完成部分委託事項,則其繼承人有權向委託人要求相應的報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完成作品或親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義務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關係便隨之消滅,其繼承人並不承擔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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