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

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判斷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僞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