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重新鑑定裁定書

駁回重新鑑定裁定書
駁回重新鑑定裁定書
關於駁回重新鑑定申請裁定書是怎麼樣的,以下爲我的解答: 法院給出的同意對方重新鑑定的理由不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法院應給你申辯反駁理由的機會,但實踐中不用給你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