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移送裁定書

駁回起訴移送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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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移送裁定書

××××人民法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依法進行審理。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2.……(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本院經審查認爲,……(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以上爲駁回起訴裁定書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