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用給被告送達麼?

一、裁定駁回起訴用給被告送達麼?

裁定駁回起訴用給被告送達麼?

裁定駁回起訴是否需要送達被告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所有法律文書均需向被告送達,部分文書甚至並無送達之可能,例如受理後發現被告主體不明確或被告根本不存在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書就無法向被告送達。駁回起訴裁定書可以比照不予受理裁定書,只向原告送達即可。

二、裁定會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三、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着本質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一般來說原告人向人民法院就某一案件對某一個人進行起訴的,法院將會對案件進行一定的審理,最終決定是對案件進行受理。如果不予受理的,一般法院通知到原告方就可以,是否通知被告方其實意義不大,不會影響任何後果。